擁有海外房產:哪些要申報、哪些不用
許多家庭在台灣、中國或其他地方擁有房屋或公寓 — 有的是搬來美國前買的,有的是從父母繼承的。對美國公民或居民來說,關鍵是把擁有房產,和房產產生的錢分開來看。
| 情況 | 美國的處理方式(公民與居民外國人) |
|---|---|
| 單純擁有房產 | 不是應稅事件 |
| 直接持有的房產 — FBAR | 不用申報 |
| 直接持有的房產 — Form 8938 | 不用申報 |
| 透過外國公司持有的房產 | 公司權益可能是 Form 8938 上的特定海外金融資產;也可能適用其他表格 |
| 出租 | 租金收入要申報(全球所得) |
| 出售 | 任何利得都要申報;已繳的外國稅可能可以抵免 |
| 從非居民繼承 | 通常不是收入;如果這一年來自有親屬關係的外國人的贈與與遺贈超過 $100,000,要申報 Form 3520 |
為什麼房屋與銀行帳戶的處理方式不同
FBAR 涵蓋金融帳戶,Form 8938 涵蓋特定海外金融資產。你直接持有的不動產兩者都不是,所以 IRS 對這兩份表格的比較,把「直接持有的海外不動產」列為兩份表格都不用申報。
兩個重要的例外:
- 透過外國實體持有:如果房產是由你擁有權益的外國公司持有,這家公司本身就是 Form 8938 上的特定海外金融資產,而它的價值包含這筆不動產。外國實體也可能帶來其他美國申報 — 請尋求專業協助。
- 與房產相關的資金:收進台灣銀行帳戶的租金,或存放在那裡的出售所得,都會計入 FBAR 的 $10,000 測試與你的 Form 8938 門檻。
海外房屋的房屋稅
2025 年的 Schedule A 填寫說明指出,你在不動產上繳納的外國稅款,不要當作州與地方不動產稅填入。所以你在台灣自住房屋的房屋稅,通常不能列為分項扣除額。如果房產是出租用的,費用就在出租的部分處理 — 請參閱 海外出租房產與美國稅務。
繼承海外父母的房產
遺贈對受領人來說通常不是收入。但來自非居民外國人或海外遺產的遺產,屬於 Form 3520 申報規則的範圍:如果這一年來自有親屬關係的外國人的贈與與遺贈合計超過 $100,000,你必須在 Form 3520 Part IV 申報。房屋以公平市價申報。請參閱 Form 3520:申報大額海外贈與。
出售海外房產
美國公民與居民外國人要就全球所得繳稅,所以出售海外房產的利得要在美國稅表上申報 — 即使這筆交易在當地已經課稅,即使你從未把錢匯回美國。想一步步了解出售與之後匯款各要申報什麼,請見海外賣房後把錢匯到美國,要申報什麼?
匯率很重要
美國稅表上的一切都必須以美元表示,IRS 的一般規則是每一筆都用付款或收款當時的匯率換算。這通常代表:
- 你的成本(購買價格與改良費用)用你付款當時的匯率換算
- 你的出售價格用出售當時的匯率換算
如果新台幣在購買與出售之間變動很大,以美元計算的利得可能和以新台幣計算的利得差很多 — 可能更大,也可能更小。外幣房貸又多了一層複雜度:償還房貸可能產生另一筆匯兌損益。這兩種情況都值得請專業人士檢視。
外國稅與外國稅額抵免
如果你就這筆利得繳納了符合資格的外國所得稅,你可能可以用 Form 1116 申請外國稅額抵免(或列為扣除),讓同一筆利得不會被完全重複課稅。請參考外國稅額抵免指南。
那是你的主要住所嗎?
IRS Publication 523 說明,出售符合擁有與居住測試的房屋時,最多可以排除 $250,000 的利得(多數夫妻合併申報為 $500,000)。如果你曾把這間海外房屋當作主要住所,申報前請先請稅務專業人士確認你的出售是否符合資格。
購買合約與價格、重大改良的日期與費用、繼承文件與房產在過世當日的價值、出售合約、成交費用、已繳的外國稅,以及你使用的匯率。有了這些集中保存的資料,多年後出售會容易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