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的答案
從美國受贈人的角度來看,來自非居民外國人的贈與,和來自非居民外國人或海外遺產的遺產(bequest),在你收到的那一刻處理方式相同:
- 通常不是你的應稅收入。
- 當你這一年來自有親屬關係外國人的合計超過 $100,000,要一起在 Form 3520 Part IV 申報。
差別出現在之後:你出售時的成本基礎、遺產實際包含哪些東西,以及還有誰(遺產本身)可能有申報義務。
| 非居民外國人生前的贈與 | 來自非居民外國人或海外遺產的遺產 | |
|---|---|---|
| 收到時算你的收入嗎? | 通常不算 | 通常不算 — 但某些繼承項目可能包含應稅金額 |
| 要報 Form 3520 Part IV 嗎? | 當年親屬合計 > $100,000 時 | 同樣的測試,與贈與一起計算 |
| 算在哪一年 | 你收到的那一年 | 你收到的那一年(遺產處理可能需要時間) |
| 日後出售的成本基礎 | 通常沿用贈與人的調整後成本基礎 | 通常是死亡日的公平市價 |
| 資產之後產生的收入 | 要繳稅 | 要繳稅 |
申報:同一個 Part IV、同一個門檻
Form 3520 第 54 行問的是:你是否從非居民外國人或海外遺產收到超過 $100,000、並當作贈與或遺產處理的款項。你父親生前給你的贈與,和他過世後遺產給你的遺贈,如果在同一年收到,要和其他有親屬關係外國人的贈與一起計算。每一筆超過 $5,000 的項目,都要列出日期、說明與公平市價。
來自美國公民或居民的贈與或遺產,即使對方住在海外,也不是海外贈與或海外遺產。
「不算收入」是有限度的
IRS Publication 525 指出,大多數情況下,你以贈與、遺贈或繼承方式收到的財產,不計入你的所得。它也說明了限度:
- 如果財產之後產生收入 — 利息、股利、租金 — 這些收入要由你繳稅。
- 如果贈與或遺產本身就是財產的收入(例如財產賺到的收益),這些收入要由你繳稅。
- 如果你繼承的是退休金或 IRA,可能需要把其中一部分計入你的所得。
所以「遺產都免稅」這句話太簡化了。請看清楚你實際收到的是什麼 — 現金、不動產、股票、帳戶、退休計畫 — 以及它會如何產生收入。
成本基礎:之後最大的差別
IRS Publication 551 說明了一般的成本基礎規則:
- 繼承的財產:通常是死亡日的公平市價(或遺產選擇的替代評價日的價值)。
- 受贈的財產:通常沿用贈與人的調整後成本基礎。如果贈與時的價值低於贈與人的成本基礎,計算損失時使用不同的成本基礎。
例子
Lily 的媽媽當年以約 10 萬美元買下高雄的一間公寓,現在價值 40 萬美元。
- 如果媽媽現在把公寓送給 Lily,Lily 的成本基礎通常是媽媽的調整後成本基礎 — 大約 10 萬美元。日後以 40 萬美元出售,會有很大的美國利得。
- 如果 Lily 在公寓價值 40 萬美元時繼承,她的成本基礎通常是 40 萬美元。不久後以這個價格出售,美國利得很少或沒有。
不論哪一種,如果她媽媽是非居民外國人,而這間公寓的價值加上當年其他有親屬關係者的贈與超過 $100,000,Lily 都要在收到的那一年,以公平市價在 Form 3520 Part IV 申報這間公寓。(以美元簡化說明;匯率與外國稅會增加細節。)
家族資產應該現在贈與、還是留作遺產,取決於的遠不只是美國的成本基礎 — 還包括另一個國家的贈與稅、遺產稅與移轉稅,以及家庭的整體情況。在調整任何安排之前,請先尋求跨國稅務建議。
其他值得知道的差別
- 時間點。贈與在移轉時就收到。遺產可能在過世後一年或更久,遺產處理完畢時才收到。請在你收到的那一年申報。
- 文件。贈與要保留證明它是贈與的紀錄。遺產要保留死亡證明、遺產或遺囑認證文件,以及死亡日的估價。
- 信託。如果遺產是透過海外信託給你的,那是信託分配,不是 Part IV 的遺產。請見海外父母贈與 vs. Foreign Trust Distribution,為什麼不能搞混?
- 適用對象放棄國籍者。如果贈與人或過世的人是被視為「適用對象放棄國籍者」(Covered Expatriate)的前美國公民或前長期綠卡持有人,美國受贈人可能要繳一種特別的稅。
什麼時候該找專業人士
大多數來自海外的遺產都值得找專業人士。特別是遺產包含不動產、股票、退休金或退休帳戶,或一個事業;透過信託給付;遺產花了好幾年才處理完;或你正在決定要保留、出售或移轉什麼。要出售繼承的房產?請見海外賣房後把錢匯到美國,要申報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