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的答案

從美國受贈人的角度來看,來自非居民外國人的贈與,和來自非居民外國人或海外遺產的遺產(bequest),在你收到的那一刻處理方式相同:

  • 通常不是你的應稅收入。
  • 當你這一年來自有親屬關係外國人的合計超過 $100,000,要一起在 Form 3520 Part IV 申報。

差別出現在之後:你出售時的成本基礎、遺產實際包含哪些東西,以及還有誰(遺產本身)可能有申報義務。

非居民外國人生前的贈與來自非居民外國人或海外遺產的遺產
收到時算你的收入嗎?通常不算通常不算 — 但某些繼承項目可能包含應稅金額
要報 Form 3520 Part IV 嗎?當年親屬合計 > $100,000 時同樣的測試,與贈與一起計算
算在哪一年你收到的那一年你收到的那一年(遺產處理可能需要時間)
日後出售的成本基礎通常沿用贈與人的調整後成本基礎通常是死亡日的公平市價
資產之後產生的收入要繳稅要繳稅

申報:同一個 Part IV、同一個門檻

Form 3520 第 54 行問的是:你是否從非居民外國人或海外遺產收到超過 $100,000、並當作贈與或遺產處理的款項。你父親生前給你的贈與,和他過世後遺產給你的遺贈,如果在同一年收到,要和其他有親屬關係外國人的贈與一起計算。每一筆超過 $5,000 的項目,都要列出日期、說明與公平市價。

來自美國公民或居民的贈與或遺產,即使對方住在海外,也不是海外贈與或海外遺產。

「不算收入」是有限度的

IRS Publication 525 指出,大多數情況下,你以贈與、遺贈或繼承方式收到的財產,不計入你的所得。它也說明了限度:

  • 如果財產之後產生收入 — 利息、股利、租金 — 這些收入要由你繳稅。
  • 如果贈與或遺產本身就是財產的收入(例如財產賺到的收益),這些收入要由你繳稅。
  • 如果你繼承的是退休金或 IRA,可能需要把其中一部分計入你的所得。

所以「遺產都免稅」這句話太簡化了。請看清楚你實際收到的是什麼 — 現金、不動產、股票、帳戶、退休計畫 — 以及它會如何產生收入。

成本基礎:之後最大的差別

IRS Publication 551 說明了一般的成本基礎規則:

  • 繼承的財產:通常是死亡日的公平市價(或遺產選擇的替代評價日的價值)。
  • 受贈的財產:通常沿用贈與人的調整後成本基礎。如果贈與時的價值低於贈與人的成本基礎,計算損失時使用不同的成本基礎。

例子

Lily 的媽媽當年以約 10 萬美元買下高雄的一間公寓,現在價值 40 萬美元。

  • 如果媽媽現在把公寓送給 Lily,Lily 的成本基礎通常是媽媽的調整後成本基礎 — 大約 10 萬美元。日後以 40 萬美元出售,會有很大的美國利得。
  • 如果 Lily 在公寓價值 40 萬美元時繼承,她的成本基礎通常是 40 萬美元。不久後以這個價格出售,美國利得很少或沒有。

不論哪一種,如果她媽媽是非居民外國人,而這間公寓的價值加上當年其他有親屬關係者的贈與超過 $100,000,Lily 都要在收到的那一年,以公平市價在 Form 3520 Part IV 申報這間公寓。(以美元簡化說明;匯率與外國稅會增加細節。)

⚠️ 這不是規劃建議

家族資產應該現在贈與、還是留作遺產,取決於的遠不只是美國的成本基礎 — 還包括另一個國家的贈與稅、遺產稅與移轉稅,以及家庭的整體情況。在調整任何安排之前,請先尋求跨國稅務建議。

其他值得知道的差別

  • 時間點。贈與在移轉時就收到。遺產可能在過世後一年或更久,遺產處理完畢時才收到。請在你收到的那一年申報。
  • 文件。贈與要保留證明它是贈與的紀錄。遺產要保留死亡證明、遺產或遺囑認證文件,以及死亡日的估價。
  • 信託。如果遺產是透過海外信託給你的,那是信託分配,不是 Part IV 的遺產。請見海外父母贈與 vs. Foreign Trust Distribution,為什麼不能搞混?
  • 適用對象放棄國籍者。如果贈與人或過世的人是被視為「適用對象放棄國籍者」(Covered Expatriate)的前美國公民或前長期綠卡持有人,美國受贈人可能要繳一種特別的稅。

什麼時候該找專業人士

大多數來自海外的遺產都值得找專業人士。特別是遺產包含不動產、股票、退休金或退休帳戶,或一個事業;透過信託給付;遺產花了好幾年才處理完;或你正在決定要保留、出售或移轉什麼。要出售繼承的房產?請見海外賣房後把錢匯到美國,要申報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