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的答案
聯邦遺產稅是對過世者的遺產課的稅,不是對繼承人課的稅。對美國公民和在美國有住所的人,2025 年過世的基本免稅額是 $13,990,000,2026 年過世是 $15,000,000,所以大多數遺產不用繳稅。繼承人通常不需要為繼承的財產繳聯邦所得稅,而且繼承財產的成本基礎通常是過世時的價值。重要的例外是擁有美國資產的非居民非公民:他們的遺產只要超過 $60,000,就可能必須申報 Form 706-NA。
遺產稅、繼承稅與贈與稅
| 稅 | 對誰課 | 聯邦有嗎? |
|---|---|---|
| 遺產稅 | 過世者的遺產,由遺囑執行人申報 | 有 — Form 706 或 Form 706-NA |
| 繼承稅 | 收到財產的人 | 聯邦沒有繼承稅;有些州有 |
| 贈與稅 | 生前贈與的贈與人 | 有 — Form 709;和遺產稅使用同一個終身免稅額 |
生前的應稅贈與會減少過世時剩下的免稅額,這就是 Form 706 要求填寫「調整後應稅贈與」的原因。在年度免稅額以內的贈與不算。
適用哪一種遺產稅規定:三種情況
| 過世者 | 申報表 | 課稅範圍 | 免稅額或抵稅額 |
|---|---|---|---|
| 美國公民(不論住在哪裡) | Form 706 | 全球遺產 | $13,990,000(2025);$15,000,000(2026) |
| 在美國有住所的非公民 | Form 706 | 全球遺產 | $13,990,000(2025);$15,000,000(2026) |
| 非居民非公民(NRNC) | Form 706-NA | 只有位於美國的資產 | 統一抵稅額通常為 $13,000,除非條約提供更多 |
- 住所(domicile):就遺產稅而言,只要你住在某地,即使時間很短,而且目前沒有明確日後搬走的打算,你就在那裡取得住所。
- 所得稅居民身分不一樣。綠卡測試和實際居住天數測試決定所得稅的居民身分。Form 706-NA 說明指出,過世者可能在所得稅上是美國居民,但在遺產稅上是非居民。
- 美國屬地:只因為與美國屬地的關係而成為公民的人,在這些規定中不被視為美國公民。
公民與在美國有住所者的 Form 706
- 誰必須申報:如果總遺產加上調整後應稅贈與與任何特定免稅額,超過過世年度的基本免稅額,遺囑執行人就必須申報 — 或是為了選擇可攜性而申報。
- 截止日:過世後 9 個月;可以用 Form 4768 申請 6 個月延期。
- 2026 年金額:基本免稅額 $15,000,000,基本抵稅額 $5,945,800(Form 706 說明,2026 年 7 月版)。最高稅率為 40%。
- 可攜性:遺囑執行人可以按時申報 Form 706,把未用完的免稅額轉給在世配偶;依 Rev. Proc. 2022-32,原本不需要申報的遺產最晚可以在過世滿五週年前補做選擇。
在世配偶不是美國公民時
- 配偶扣除額:留給美國公民配偶的財產通常可以無上限扣除。對不是美國公民的配偶,只有在財產轉入合格國內信託(QDOT),或在申報前轉入 QDOT,而且遺囑執行人選擇 QDOT 身分時,才能扣除。
- QDOT 的稅:遺產稅之後會在信託分配款項時課徵。
- 生前贈與:贈與非公民配偶的年度免稅額,2025 年為 $190,000,2026 年為 $194,000。
非居民非公民與 Form 706-NA
- 申報門檻:如果位於美國的資產在過世當天的價值,加上贈與稅特定免稅額(用於 1976 年 9 月 9 日到 12 月 31 日的贈與)以及 1976 年以後的調整後應稅贈與,超過 $60,000,遺囑執行人就必須申報。
- 要申報不等於要繳稅。$60,000 的測試用的是美國資產的總額。允許的扣除額、統一抵稅額(通常為 $13,000)以及任何條約優惠,可以減少稅額,有時甚至減到零,但仍然必須申報。
- 截止日:過世後 9 個月;延期請用 Form 4768。
- 沒有可攜性,而且除非條約另有規定,配偶扣除額只適用於美國公民配偶或 QDOT。
| 非居民非公民擁有的資產 | 是否位於美國? |
|---|---|
| 實際位於美國的房地產或有形財產 | 是 |
| 美國公司的股票,不論股票憑證放在哪裡 | 是 |
| 外國公司的股票 | 否 |
| 和美國事業無關的美國銀行存款 | 否 |
| 以過世者為被保險人的壽險理賠金 | 否 |
條約:Form 706-NA 說明列出的遺產稅或死亡稅條約國家有:澳洲、奧地利、加拿大(透過所得稅條約)、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日本、荷蘭、南非、瑞士和英國。條約可能改變資產所在地規定、抵稅額或配偶扣除額;採用條約立場時必須揭露。台灣和中國都不在這份名單上。
繼承人需要知道的所得稅規定
- 繼承的現金或財產:不是你的所得(Publication 525)。
- 成本基礎:你繼承財產的成本基礎,通常是過世當天的公平市價;如果遺囑執行人選擇替代估價日,則是替代估價日的價值(Publication 551 與 559;可能適用特別規定,例如特殊用途估價)。如果你很快就賣掉,通常沒有多少利得。
- 過世者的應得所得(IRD):過世者有權取得但還沒收到的收入 — 例如過世時已賺取但未支付的工資,或繼承的傳統 IRA 中應稅的餘額 — 由收到的人課稅(Publication 559),即使它也已計入遺產。
- IRD 的遺產稅:如果遺產為 IRD 繳了聯邦遺產稅,收到的人可能可以把相關的稅額作為逐項扣除額扣除。
- 繼承的退休帳戶:有提領時間的規定;請參考我們的退休帳戶提領指南。
範例
| Grace | 吳先生 | Daniel | |
|---|---|---|---|
| 過世時的身分 | 美國公民,2026 年過世 | 住在台灣,不是美國公民,從未在美國居住;2026 年過世 | 住在加州的綠卡持有人,沒有離開的打算;2026 年過世 |
| 資產 | 全球 $4,000,000 | 美國股票 $300,000,美國銀行帳戶 $200,000 | $2,000,000,留給不是美國公民的妻子 |
| 申報表 | 不需要申報,但她的遺囑執行人申報 Form 706,為她丈夫選擇可攜性 | Form 706-NA:位於美國的資產為 $300,000(存款不計入),超過 $60,000 | 以在美國有住所者身分適用 Form 706;低於 $15,000,000 不需要申報 |
| 聯邦遺產稅 | 無 | $300,000 的暫定稅額 $87,800,減去 $13,000 抵稅額 = $74,800(扣除額之前) | 無;遺產低於免稅額,所以不需要妻子的配偶扣除額 |
吳先生的數字使用 Form 706 說明中的 Table A,並假設沒有生前贈與、沒有扣除額、沒有州的死亡稅,而且銀行存款和美國事業無關;台灣不在條約名單上。他的繼承人對美國股票的成本基礎,通常是他過世時的價值。Daniel 的住所是依據他住在哪裡以及打算留下的意圖,而不是只看綠卡;如果他的遺產超過免稅額,他的妻子需要 QDOT 才能適用配偶扣除額。三個範例都已簡化。
常見錯誤
- 以為 $15,000,000 免稅額適用於海外父母擁有的美國股票或房地產。
- 把所得稅居民身分當成遺產稅住所。
- 第一位配偶過世時沒有選擇可攜性,失去未用完的免稅額。
- 把繼承的財產當成所得申報,或忘了從繼承的 IRA 提領要課稅。
- 用原始購買價格而不是過世當天的價值作為成本基礎。
- 忽略州的遺產稅或繼承稅,它們的適用金額可能低很多。
遺產稅申報、QDOT、條約主張、估價和海外遺囑認證都很複雜,逾期或錯誤申報的罰款可能很高。可能需要申報 Form 706 或 Form 706-NA 的遺產,應由遺產律師或稅務專業人士審閱。